案件名称 | 处罚文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工商登记号/身份证号/社会统一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桂山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20214200120033 | 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桂山村卫生室 | 12420117441372643D | 桂冬发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1.9.10 |
武汉民众口腔门诊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彭燕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案 | 20214200210011 | 武汉民众口腔门诊部 | 91420103059158830W | 彭燕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彭燕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剂量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警告 | 2021.9.7 |
武汉锦悦丽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山建三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布草,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案 | 20214200300070 | 武汉锦悦丽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山建三店 | 914201070591954395 | 郑会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布草,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1.9.6 |
武汉悦铂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布草,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案 | 20214200300069 | 武汉悦铂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91420100MA49KG0130 | 臧小侃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布草,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1.9.6 |
武汉中山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万隆广场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和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武卫医罚〔2021〕0033号 | 武汉中山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万隆广场门诊部 | 91420106MA49BARB1F | 闵双龙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和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 警告 | 2021.9.6 |
武汉市东西湖水晶之恋常青造型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一次性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案 | 20214200300068 | 武汉市东西湖水晶之恋常青造型店 | 92420112MA4EJH8915 | 薛祥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一次性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1.9.6 |
武汉奇佶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案 | 20214200100038 | 武汉奇佶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420103MA4K51870N | 彭秀 | 1、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2、未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1.9.7 |
武汉绣慕医疗美容门诊部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及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有关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案 | 武卫传罚〔2021〕0026号 | 武汉绣慕医疗美容门诊部 | 91420106MA4KW0UE26 | 汪丽 | 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及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有关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 2021.9.6 |
武汉绣慕医疗美容门诊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 武卫医罚〔2021〕0032号 | 武汉绣慕医疗美容门诊部 | 91420106MA4KW0UE26 | 汪丽 | 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 202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