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专题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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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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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是指市卫生健康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委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督促检查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相关责任处室(单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办督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及公开目录,规范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必要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各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处室(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包括市卫生健康委领导及分工,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职责、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和直属单位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或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不涉密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包括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等;

(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市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

(六)工作动态,包括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七)人事任免及任前公示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制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不予公开的信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二)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市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指导手册》及市卫生健康委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各环节保密制度措施。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wuhan.gov.cn/)发布,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各处室(单位)填写《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单》,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签后,交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各处室(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本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核签后,报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尽量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在线提交或到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当面递交等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武汉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七条  办公室是市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落实。各处室(单位)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答复告知书拟定。

第十八条  办公室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并做好登记、记录。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编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办理并拟定答复告知书,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审核、编号。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对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须报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承办处室(单位)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处室(单位)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公开范围或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承办处室(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处室(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或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承办处室(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卫生健康委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3.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4.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5.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依法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不及时提供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1.本年度连续2次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因依申请公开答复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作出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责等决定(判决)的;

3.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党委给予处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本年度连续3次以上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群众连续2次以上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三十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卫生健康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卫生健康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