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专题专栏
国家卫生健康委湖北省卫生健康委武汉市人民政府无障碍

市卫生计生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

字号: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在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推广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

(一)在行政许可、年度校验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落实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二)在财政资金扶持、政府采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查询申请财政补贴主体、供应商、代理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评审专家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责任处室:财务处)

(三)在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查询投标企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受让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责任处室:医改办)

(四)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日常监管和服务中,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责任处室:各相关处室)

(五)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从业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中,查询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责任处室:人事处)

第五条 信用记录是指市场主体和个人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

信用报告是指市场主体和个人委托(经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

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和个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信用查询是指通过市信用信息公共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市场主体和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相关处室使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

依法依规做好涉密和隐私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七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