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JY20240221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24-08-20 10:16 | 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到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婚假的建议收悉,我委会同市人社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当前,延长婚假是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提高适婚人口结婚意愿、促进生育的积极举措,具有重大意义。您提出的关于延长婚假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一、关于延长武汉市3天婚假的建议
根据国家原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企业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假期;职工结婚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车船费用由职工自理。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该规定至今有效,武汉市企业职工一般执行3天带薪婚假。
目前,我国劳动者每年享受115天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还可以享受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实践中,不少职工结合现行休息日、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筹办婚事。
二、关于婚假单独计算的建议
婚假是企业为了照顾我国已有习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结婚职工的一种假期福利,属于公序良俗。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只有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遇公休假日,不予补假。婚姻当事人何时结婚休假,由当事人与所在企业协商后确定,企业不能无故不批假。职工与企业发生婚假纠纷,目前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均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没必要以立法形式予以规定。建议当事人可避开法定节假日休婚假,这样就既能休婚假,又能休法定节假日,避免了婚假与法定假日重合。
三、关于制定统一的婚假基准线的建议
延长婚假涉及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同时,延长婚假后,既会面临企业因生产需要不能一次性满足职工休婚假的可能性,也会存在婚姻当事人是愿意一次性休完假,还是分期休假等具体执行问题,如果企业与职工达不成一致意见,将会引发休假纠纷,降低婚假幸福指数。因此,婚假作为企业福利假期,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处理,不宜做硬性规定。
四、下一步工作
婚假是国家规定的假期,市级无权修改。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婚假的立法性规定,但正如提案中所说,随着人们生活、工作方式及理念实现了现代化、多元化、自主化的转变,越来越多跨市、跨省、异地嫁娶现象增多。废除晚婚假后,国家法定的3天婚假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问题。
2023年3月16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已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各省市婚假规定及湖北省前期工作情况,听取相关部门、企业及职工代表、专家学者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经部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湖北省延长婚嫁政策相关代拟稿已报送省政府。现阶段,新文件尚未出台。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研究婚假制度,会将您延长婚假的呼声和建议向相关部门积极反映沟通,争取早日出台新的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