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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卫生计生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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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办信—发〔2017〕20号)、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治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规范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明确责任归属,确保信访工作顺利开展;科学分析、民主决策、依法履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业务科室在收集情况后及时上报信访情况。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业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了解、掌握卫生计生信访突出问题的情况和动态;分析、研判卫生计生信访形势,针对卫生计生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妥善处理跨部门、跨区域的卫生计生信访突出问题;总结交流有关方面处理卫生计生信访突出问题的成功经验,推动相关工作有效开展,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信访部门应当在委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及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委信访部门要认真办理群众来信,并将日常工作中收到的反映苗头性、倾向性及需要从政策层面加以解决的问题的群众来信及时呈送委领导阅批。

委机关的个体访原则上由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涉及专业性较强、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时,相应业务主管处室应当派正式公务员参加接访工作。

委机关的集体访、越级访原则上由相关主管处室负责接待,信访部门履行登记、告知、教育疏导等职责,相应业务主管处室应当派出副科级(含)以上公务员接待集体访,信访事项相应区(单位)也必须派员参加。

委机关规模较大或涉及多个处室业务的集体访,由委分管领导牵头,信访部门协调相应处室的负责人联合接待。

第七条  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对从政策层面化解本业务领域的信访问题负主体责任,要加强本业务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注重从政策层面化解信访突出问题,要指导督促本业务领域妥善处理群众的信访诉求。

委机关各处室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认真办理委信访部门转送或本处室收到的群众来信。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阅批重要来信,并跟踪督促来信办理情况。对反映苗头性、倾向性及需要从政策层面加以解决的群众来信要及时呈送委领导阅批。需要答复的群众来信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委信访部门提供答复口径或直接答复来信人,对于委信访部门转送的不属于本处室职责的群众来信,可以退回信访部门,但必须书面说明退回原因和办理建议。

第八条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负有主体责任,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明确组织领导、排查范围、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的应对措施、责任追究和信息及时上报;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每次排查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要有工作记录。业务科室的排查信息要向本单位信访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第九条  委直属单位对本单位的信访问题负主体责任。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设立专(兼)岗位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发生极端个体访或大规模集体访、越级访时要及时向委信访部门报告,要派出本单位信访工作同志参与接访。

第十条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宣传部门和信息公开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分析研判,每周将舆情重大关切通报本单位信访部门、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及上级宣传部门,要主动做好舆情引导,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回应关切,加大政策宣传和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对于不实信息,及时会同新闻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予以调控,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属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维护信访接待场所和办公场所的秩序,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配合公安机关妥善处理涉访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纳入政务评估体系,将信访工作的考核评价与绩效考核、日常督查等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作为处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相关单位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对于越级访、集体访、非正常上访的指标超过上级有关规定的,在相关区、相关单位年度评先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的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履职履责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越级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信息搜集上报不及时,造成信息渠道不畅通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以上条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对因个人原因导致失职失责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