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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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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健局、教育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汉大中专院校,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进一步落实和强化传染病防控措施,保障师生身心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市卫健委、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武汉市教育局

                                    2025年9月11日


武汉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

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学校和托幼机构是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易发场所,为加强全市校园传染病防控,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保障师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所指学校和托幼机构包括本市普通中小学、在汉大中专院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等(以下均学校规范规定包括学校常见法定传染病及其他可能导致学生群体流行或暴发的非法定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要求和内容。

二、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监测发现与报告

1.健康体检。按《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国卫医发〔2021〕29号)等文件,做好幼儿/学生健康体检,并纳入健康档案。

2.因病缺勤缺课追踪登记。落实因病缺勤缺课追踪登记制度(附件1),结合武汉市师生健康监测与校园传染病防控数据服务平台,每日做好因病缺勤缺课数据上报及人员追踪、统计、报告,责任到人。

3.、午间健康检查。落实晨、午间健康检查制度(附件2),做好学生、午间健康检查,及时发现传染病可疑症状或疑似患者,督促及时就医。

4.传染病报告。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附件3),明确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时限和流程;发现传染病患者、聚集性疫情或暴发疫情及时向属地疾控机构、教育部门报告;对体检发现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并告知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治。

(二)传染病疫情控制和调查处置

1.传染病疫情控制。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配合属地卫健部门落实因病缺勤缺课登记追踪、高危人群预防性干预、病例隔离、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应急接种、消毒、停课等防控措施,阻止疫情蔓延。

2.传染病隔离、停课。发生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附件4)或不明原因疾病时,经疾控机构现场调查与风险评估后,提出学校或班级停止线下授课(附件5)及防控建议,学校按规定执行线下停课等隔离措施(附件6)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如有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卫健部门会商决定。非法定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引起学生群体流行或暴发时,学校认为应采取停止线下授课等措施的,可向教育、卫健部门提出申请,经疾控机构评估后提出建议,报同级卫健、教育部门会商决定,学校负责向学生及家长说明。

3.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配合疾控机构落实病例搜索、样本采集、密切接触者排查、流调溯源、健康监测、信息报送、消毒等调查处置措施。

4.复课证明查验。制定复课证明查验制度(附件7),严防传染病续发,开具复课证明的传染病为学生群体中多发且有隔离必要的传染病(附件8)。患传染病的学生或教职工病愈且隔离期满后,符合复课条件方可复课/工。

(三)预防接种

1.入托、入学查验。建立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附件9),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家长发放《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告家长书》,进行政策宣传,要求学生在入托/入学前尽快完成漏种疫苗的补种。

2.查漏补种、补充免疫。做好需查漏补种、补充免疫儿童的造册,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苗接种工作,加大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宣传教育力度。

3.应急接种。发生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疫情达到一定规模时,疾控机构可向辖区政府申请应急接种,以遏制疫情扩散,有关要求遵照相关文件及具体方案执行。

(四)病媒生物防制

1.病媒生物控制。做好学校的蚊、蝇、鼠、蟑等病媒生物日常控制工作(附件10),及时发现并处置各类虫害鼠害孳生场所,确保食堂、外环境、垃圾收集点等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发生媒介传染病时,按照卫健部门、疾控机构要求配合做好重点场所消杀,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2.病媒生物防制设施。重点场所按要求设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

(五)食品、饮水卫生管理

1.食品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

2.饮水卫生管理。为师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水、饮水设施,达到学校饮水卫生要求(附件11)。

3.在外订餐管理。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建立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4.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学校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报告和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六)环境卫生和消毒

参照《武汉市托幼机构消毒工作规范2024年版》《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消毒技术规范的通知》(武卫通〔2024〕30号)执行,建立通风、消毒制度(附件12),落实日常预防性消毒及出现传染病病例时的消毒措施。

(七)健康教育

学校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制度(附件13)。

1.学生健康教育。每学期应当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实验探究、情景体验、虚拟仿真、现场教学、应急演练等活动,内容包括常见传染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提高学生对传染病的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

2.教职工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对教职员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提高传染病应对能力。

3.家长健康教育。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对学生家长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告知其有配合学校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义务;通过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方式对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健康管理

学校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附件14),认真做好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定期组织学校教职工和相关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时调离岗位,痊愈后凭证明恢复原工作。建立教职工健康监测制度,出现传染病相关症状,禁止带病上岗。

三、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

1.会同卫健部门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学校应对传染病疫情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

2.配合卫健部门开展校园传染病监测预警,在保障师生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互通传染病监测预警涉及学校和师生的基本信息,为校园传染病早期发现和控制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3.组织、督促学校制定和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制度;

4.落实新生入学和在校生、教职员工常规体检与传染病检查;

5.配合卫健部门监测学校疫情动态和调查处理,适时做出预警;

6.会同卫健部门做好学校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的处置;

7.参与卫健部门组织的疫情风险会商、应急演练等活动;

8.指导学校做好家校沟通,会同卫健部门做好因学校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等引起的舆情监测、处置;

9.会同卫健部门推进“医教融合”,鼓励学校加强与医疗机构合作,邀请医务工作者担任兼职健康副校(园)长;

10.组织开展校医(保健教师)传染病防控技能培训。

(二)卫健部门

1.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

2.会同教育部门协助学校制定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

3.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专人对口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控及疫情管理,为辖区内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4.学校常见传染病疫情处置指南,指导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

5.向教育部门通报辖区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处置进展

6.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学生、幼托儿童传染病的诊断、登记报告、救治和复课证明开具等;

7.督促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

8.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预防、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

(三)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健部门组织下,与辖区学校建立传染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制定或修订疫情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并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2.加强对校医(保健教师)传染病防控技能培训、传染病疫情调查和处置等指导;

3.监测分析学校传染病疫情,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传染病疫情信息,发现、报告传染病患者和聚集性疫情;

4.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幼儿传染病的诊断、登记和报告工作;

5.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本校/园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接受卫健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2.成立由校/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校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随着学校人事变动,小组成员及时调整;

3.落实入学/园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学校教职员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对体检发现的患有不适宜从事当前岗位的传染病患者要及时调离岗位,直至痊愈,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痊愈证明才能返岗;

4.每年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

5.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传染病的防控、日常消杀、健康教育、卫生应急演练等,以保证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并根据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按需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附件15),并严格掌握使用期限;

6.落实卫生(保健)室建设,配齐卫生保健人员和校医;

7.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设置优先考虑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8.在卫健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参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健全传染病防控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包括: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午间健康管理制度;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

9.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10.协助疾控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和处理。学校师生员工依法接受疾控机构的调查、样本采集、密切接触者筛查、隔离治疗、预防接种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属地疾控机构评估建议,停止或推迟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并配合属地疾控机构对学校人群落实防控措施;

11.做好家校沟通,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第一时间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该起疫情的病种、波及班级、疾病特点、已采取的防控措施、学生健康状况、学习安排、学生和家长应对措施,必要时联合疾控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家长对疾病的认识和处置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12.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

(五)医疗机构

1.落实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规范化治疗等;

2.严格按照痊愈并隔离期满后开具复课证明的要求,根据师生需要,为达到复课条件的学生和幼托儿童开具复课证明,为达到复工条件的教职工和从业人员出具康复无传染性的相关证明;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明确专人对口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控及疫情管理,为辖区内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协助疾控机构完成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的调查、采样等工作;接到学校报告后,及时核实疫情信息、调查处置,指导学校做好终末消毒工作,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及时上报情况。

四、有关要求

学校是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场所,学生和幼托儿童免疫系统尚未完全发育,身体抵抗能力相对较弱,容易感染和传播传染病。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各区和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学校传染病防控的重要性,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多途径配齐校医,指导学校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和学校卫生各项工作制度。学校要切实履行本单位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成立由校长或园长任组长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每年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落实。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传染病流行传播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本规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文件《武汉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武卫生计生〔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学校因病缺勤缺课追踪登记制度及记录表

2.学校晨、午间健康检查制度及记录表

3.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4.学校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报告标准

5.学校常见传染病发病学生居家/医院隔离及

班级停止线下授课时间建议

6.学校停课制度

7.学校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8.学校常见传染病复课条件

9.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10.学校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置要求

11.学校饮水卫生要求

12.学校通风消毒制度及记录表

13.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制度

14.学校健康管理制度

15.学校传染病防控物资建议储备清单


附件1

学校因病缺勤缺课追踪登记

制度及记录表

一、学生因病不能到校上课者,应当由家长或监护人向班主任提出请假,并出具医院诊断疾病的相关材料。如因突然发病,无医院相关诊断材料,由家长及时向班主任口头请假,事后补交假条或医院诊断材料。

二、各班班主任应当每天关注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课的学生,应当问明病因,填写学生《因病缺课追踪记录表》,及时交由校医(保健老师)。

三、校医(保健老师)对学生《因病缺课追踪记录表》进行汇总、分析,若发现聚集性情况,应当24小时内向疾控机构和教育部门报告。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在汉大中专院校应依据此要求做好因病缺课的登记和病因追踪。

四、校医(保健老师)要及时将学生因病缺课的信息上报到武汉市师生健康监测与校园传染病防控数据服务平台,并记录在《因病缺课追踪记录表》。

五、班主任要协助校医(保健老师),对该班因病缺课的学生的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校医(保健老师)每天将既往病例治疗、转归以及新发病例情况向疾控机构报告。

六、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加强教职工因病缺勤追踪登记。


因病缺课追踪记录表

班级:    应到人数       因病缺课人数           日期:         校医(保健教师)签名:

序号

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家长电话

疾病名称

诊断医院

发病时间

离校时间

返校时间

跟踪情况

班主任













































































































注:1.班主任每日做好追踪登记,执行“零报告”制度;

2.校医(保健教师)汇总并负责向上级报告,执行“零报告”制度

3.教职工缺勤追踪记录表可参照设计并做好登记。


附件2

学校晨、午间健康检查制度及记录表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晨、午检制度,明确卫生室(保健室)是晨、午检工作的督促管理部门,具体做好晨、午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在汉大中专院校应在属地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晨、午检。

二、班主任为本班学生健康情况检查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学生的晨、午检和登记并及时向卫生室(保健室)报告;校医(保健老师)作为学校统计汇总和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学生的晨、午检统计汇总和报告工作,托幼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协助校医(保健老师)。

三、班主任、校医(保健老师)对到园/校的每个幼儿/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并记录幼儿/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做到“一看、二问、三摸、四查、五记”。

一看:精神状态、肤色、有无皮疹等状况;

二问:有无腹痛、腹泻等身体不适症状;

三摸:有无发热、发冷;

四查:必要时量体温、测血压等,并做好记录;

五记:准确记录幼儿/学生体温和相关基本情况。

发现幼儿/学生有发热(腋温体温计读数≥37.5℃)、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眼结膜充血、腮腺肿大、咳嗽或身体异常等传染病早期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时,校医(保健老师)要及时登记并联系家长,同时报告卫生室(保健室)进行保护性隔离观察,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患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如怀疑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应当让其及时佩戴口罩。托幼机构可根据疾病流行情况增加晨检内容,如在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峡炎等高发季节增加口腔检查。

四、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及管理制度

(一)晨检结束后,班主任填写晨检记录表,并于当天上午第一节课下课前交由校医(保健教师)汇总,若班上无学生出现异常情况,班主任要进行“零”报告。

(二)发生疑似传染病的学生应当回家或在学校专设隔离室隔离,及时诊治,不得带病上课。

(三)校医(保健教师)每天根据晨检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如发现聚集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不明原因疾病,应当按照报告流程和标准,及时向属地疾控机构和教育部门报告。

(四)传染病流行季节(如流感季、诺如病毒高发期等)、卫健部门发布传染病预警时、学校发生疑似传染病、疑似聚集性疫情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下午第一节课前增加午检,内容同晨检;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1-3年级)应当开展午检;寄宿制学校安排宿舍管理员进行晚检,内容同晨检。

(五)在传染病流行的高发季节,学校应当尽量避免举行春游、秋游、运动会、晚会等集体活动。如不可避免的活动,学校应当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并在活动前加强晨、午、晚检,充分隔离传染源,及时规范处理公共场所呕吐物,避免疾病传播流行。

(六)在晨、午检时间以外,师生、教职员工发现有疑似传染病患者,均有责任及时向校医(保健老师)报告。


中小学校晨、午检记录表

班级:       日期:       上午/下午         实检人数:      异常人数:

序号

姓名

性别

症状编号

出现时间

处理情况























































注:1.症状编号:①发热、②皮疹、③腹泻、④呕吐、⑤黄疸、⑥眼结膜充血、⑦其它,需注明

2.本表由班主任每天第一节课前填好交给校医(保健教师),如未发现异常症状者,班主任实行“零报告”

3.校医(保健教师)每天及时汇总本表

4.在汉大中专院校在传染病疫情期间,由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或班干部填此表,按要求交给校医。

托幼机构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表

日期

姓名

班级

病种编号

晨检情况

全日健康观察

(症状与体检)

处理

检查者

备注

家长主诉

检查所见







































































病种汇总:

注:1.症状编号:①上呼吸道感染、②发热、③扁桃体炎、④气管炎、⑤肺炎、⑥腹泻、⑦疥疮、中耳炎、外伤、其它,需注明

2.每日记录。当日全园儿童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正常,在“晨检情况”或“全日健康观察”栏中注明“全园无异常”

3.全园儿童晨检或全日健康观察中发现儿童异常,应在其“检查所见”栏和“全日健康观察”栏中填写异常儿童体温、精神、食欲、大小便、口腔、皮肤等情况


附件3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学校校长(园长)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可由校医(保健老师)兼任,在校长(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校传染病疫情、疑似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

二、疫情报告要求

(一)严把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二)做到五早: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治疗。

(三)召集传染病应急小组成员,做好专册登记,统计人数、患者名单、发病日期、班级分布、主要症状、目前状况、接触史等。

(四)报告流程:班主任发现班级有疑似病例后,及时请校医(保健老师)检查,经校医(保健老师)确认并统计,达到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疫情报告人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并按照工作规范报告属地疾控机构和教育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五)发现传染病个案、聚集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不明原因疾病时,除按上报流程进行规范报告之外,还应积极主动配合属地疾控机构和教育部门调查。

发现甲类或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个案或聚集性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相关信息,发现乙、丙类传染病个案或聚集性疫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相关信息。在同一班级或宿舍(≥3例/天或者≥5例/3天)出现同一系统的相似症状时(如发热、咳嗽、咽痛;呕吐、腹痛、腹泻等),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由疫情报告人应当于2小时内上报。

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发病人数、发病时间、班级分布、主要症状、重症或死亡情况等。


附件4

学校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

序号

病名

聚集性疫情报告标准

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

1

流行性感冒(含流感样病例)

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

同聚集性疫情报告标准

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疾病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2

水痘

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2-9例水痘病例

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同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3

流行性腮腺炎

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2-9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同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4

麻疹/风疹

10天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麻疹/风疹确诊病例

/

10天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风疹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麻疹/风疹确诊病例,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5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天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流脑病例

3天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有2例及以上死亡

同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6

猩红热

/

/

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7

百日咳

在同一托幼机构等有6岁及以下人群聚集的重点机构,7天内报告3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或在同一学校或其他集体单位,7天内报告10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

/

同聚集性疫情报告标准

8

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峡炎)

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同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9

诺如病毒感染

3天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诺如病毒感染病例,其中至少2例是实验室诊断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诺如病毒感染病例,其中至少2例是实验室诊断病例

同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0

伤寒和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2-4例病例

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同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1

细菌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5-9例及以上病例

3天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同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2

甲型肝炎

/

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同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3

戊型肝炎

/

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同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4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一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同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5

肺结核

同一学校、托幼机构一个学期内发生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

/

一所学校或托幼机构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

16

食物中毒

同一学校、托幼机构出现2例及以上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和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多数情况下在时间或地点分布上具有关联的病例

/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一次食物中毒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注:札如病毒、星状病毒等感染引起的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报告标准参照诺如病毒感染执行。


附件5

学校常见传染病发病学生居家/医院隔离及班级停止线下授课时间建议

序号

病名

临床表现

潜伏期

传染期

居家/医院

隔离建议

班级停止线下授课标准

停止线下授课时间

1

流行性感冒(含流感样病例)

发热(≥38℃)、头痛、鼻塞、流涕、咽痛、咳嗽、肌肉酸痛、乏力

1-7天(1-3天多见)

成人病后3-5天,幼儿可达7天

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小时后

1.班级当天新发现流感样病例达5例及以上;
2.班级现症流感样病例达30%及以上;
3.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实验室确诊流感住院或死亡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

4天

2

水痘

头脸部、躯干、四肢出现皮疹(斑疹、丘疹、疱疹、结痂),发热、乏力

12-21天

出疹前5天(一般1-2天)至所有疱疹结痂

至全部疱疹干燥结痂且不少于发病后14天

一周内发生3例及以上

21天,可参照备注3情形缩短

3

流行性腮腺炎

单侧或双侧腮腺和(或)其他唾液腺肿胀、疼痛,发热、头痛、乏力、食欲不振

14-25天,平均18天

出现症状前7天至发病后9天

发病后14天

一周内发生3例及以上

21天,可参照备注3情形缩短

4

麻疹

发热、咳嗽、流涕等卡他症状及眼结膜炎,口腔麻疹黏膜斑(Koplik斑)、皮肤斑丘疹

7-21天,通常为10-14天

出疹前后5天

出疹后5天,有肺炎并发症者延长至10天

10天内发生2例及以上

21天,可参照备注3情形缩短

5

风疹

发热1-2天后,全身皮肤出现淡红色充血性斑丘疹

14-21天,平均18天

出疹前7天至出疹后5天

出疹后5天

10天内发生2例及以上

21天,可参照备注3情形缩短

6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突发高热、剧烈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畏光

1-7天,一般2-3天

发病后7天内

症状消失后3天(一般不少于发病后7天)

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

7天

7

猩红热

发热、咽峡炎、全身弥漫性鲜红色皮疹和疹后明显脱屑

1-7天,一般2-3天

发病前1天至发病高峰期传染性最强,一般为7天

自治疗之日起满7天

一周内发生3例及以上

7天

8

百日咳

卡他期(主要表现为流涕、打喷嚏、流泪、咽痛、阵发性咳嗽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

痉咳期(主要表现为阵发性痉挛性咳嗽)

通常为5-21天,平均7-14天

从潜伏期开始至发病后6周内均有传染性,尤以潜伏期末至发病后2-3周内传染性最强

对于使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百日咳病例,自我隔离期限为临床诊断后至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对于未及时进行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病例,自我隔离期限为发病后21天

托幼机构一周内发生3例;学校一周内发生10例

根据疫情规模和扩散蔓延风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学校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后提出停课时间建议

9

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峡炎)

口腔黏膜出现疱疹,手、足、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可伴发热、咳嗽、食欲不振等

2-10天,平均3-5天

发病后一周内传染性最强

直至所有疱疹变干,一般需要2周

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或出现一例重症病人或死亡病例

10天

10

诺如病毒感染

以轻症为主,最常见症状是呕吐和腹泻,其次为恶心、腹痛、头痛、发热、畏寒和肌肉酸痛等

12-72小时,平均24-48小时

发病至症状消失后3天

症状消失后3天

3天内发生5例及以上

3天

11

伤寒和副伤寒

持续发热、明显头痛、不适、厌食、相对缓脉、脾肿大,25%皮肤白色可见玫瑰疹

3-60天,一般为7-14天

一般在病程2-4周传染性最强

至症状消失后,每隔5-7天进行粪便检测,连续2次阴性

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

14天

12

细菌性痢疾

起病急,畏寒、寒战伴高热、腹痛、腹泻和里急后重,每日排便10-20次,呈脓血便或黏液便

数小时-7天,一般1-4天

发病期间传染性最强

至症状消失,至少粪便培养连续2次阴性

一周内发生3例及以上

7天

13

流行性乙型脑炎

急性起病,发热、头痛、喷射性呕吐,发热2-3天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重症患者可出现全身抽搐、强直性痉挛或瘫痪等中枢神经症状,严重病例出现中枢性呼吸衰竭

一般为10-14天,可短至4天,长至21天

发病初1-3天

做好防蚊隔离、防蚊灭蚊

/

/

14

甲型肝炎

起病急,约80%患者发热伴畏寒,全身乏力、食欲减退、厌油、皮肤和巩膜黄染,尿色变黄

2-6周,平均4周

发病前2周至血清转氨酶高峰期后1周

血清转氨酶高峰后1周

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

根据传播风险,组织专家评估后提出建议

15

戊型肝炎

同甲肝

2-9周,平均6周

同甲肝

同甲肝

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

同甲肝

16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起病急剧,自觉症状明显,双眼先后或同时患病;有剧烈的异物感、眼红、眼刺痛、畏光、流泪等刺激症状;早期分泌物为水性,重者带淡红色,继而为粘液性

一般1-2天

发病后至少4天

至眼睛无异常分泌物,一般10天

一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

2天

注:1.学校和托幼机构达到多个年级多个班级停止线下授课标准的(至少3个年级及3个班级以上),由卫健、教育部门联合会商,经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采取全校停止线下授课;

2.一周内累计出现10例及以上或3个班级分别出现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时经风险评估后采取学校和托幼机构停止线下授课10天。卫健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完成终末消毒,并通过消毒效果评估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申请恢复线下授课;

3.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麻疹、风疹等潜伏期较长的传染病时,达到班级停止线下授课标准的,原则上班级停止线下授课21天,如果该班级在停止线下授课的第8-14天无续发病例发生,经疾控机构风险评估后认为疫情传播风险较小,该班级可提前恢复线下授课;

4.非法定传染病(如肺炎支原体感染等)、新发不明原因传染病引起学生群体流行或暴发时,如学校认为应当采取停止线下授课措施,可由学校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疾控机构评估后提出是否停止线下授课的建议和指导,报同级卫健部门、教育部门同意后执行,并由学校向学生及家长做好沟通说明;

5.表中未列举的其他法定传染病,经疾控机构评估后提出停止线下授课的建议和指导。


附件6

学校停课制度

一、在发生传染病个案、聚集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不明原因疾病时,属地疾控机构根据疫情规模,参照《常见传染病发病学生居家/医院隔离及班级停止线下授课时间建议》,可建议受影响的学校采取停止线下授课措施,并向同级卫健部门报告。

二、如学校遵照执行,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教育部门汇报,并将措施落实情况通报属地疾控机构,疾控机构报告同级卫健部门;如学校对停止线下授课措施有异议,则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卫健部门依据疫情的规模、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共同决定是否需要采取停止线下授课措施。

三、在学校停止线下授课期间,班主任要劝阻或禁止有症状的学生到聚集场所活动,不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活动,避免传染他人;在辖区内有学校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辅导机构停止开课,避免交叉感染,疫情反复。


附件7

学校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一、严格执行患传染病学生复课前的查验工作,尽量避免续发病例的发生。

二、患传染病的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凭据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痊愈证明或复课证明交由校医(保健教师)审核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回课室上课。

三、为尽量避免传染病续发病例的发生,结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实际,开具复课证明的传染病为学生群体中多发且有隔离必要的传染病。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学生发病时间及治疗情况做综合性评估,痊愈并隔离期满后才能开具复课/证明,开具复课证明后,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给校医(保健教师)查验、审核。复课证明经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复课。复课证明应当加盖公章,一式两联,一联由学生递交学校留存,一联由开具单位留存。

四、患有传染病的教职工复工前,校医(保健老师)应当参照传染病复课条件对教职工所患传染病痊愈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方可返岗。

五、执业医师无视传染病法和相关传染病隔离规定,随意开具疾病痊愈证明或复课时间证明导致学校传染病蔓延甚至引发严重后果的,经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将根据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8

学校常见传染病复课条件

类别

传染病名称

复课条件

呼吸道传染病

麻疹

出疹后5天,有肺炎并发症者延长至出疹后10天

水痘

至全部水疱干燥结痂或不少于发病后14天

流行性腮腺炎

发病后14天

流行性感冒

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2天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

参照特定传染病*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参照流行性感冒

风疹

出疹次日起满5天

猩红热

症状消失后咽培养连续3次阴性;或治疗之日起满7天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症状消失后3天,但不少于发病后7天

百日咳

对于使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百日咳病例,自我隔离期限为临床诊断后至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对于未及时进行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病例,自我隔离期限为发病后21天。

肺结核

参照特定传染病*

消化道传染病

伤寒和副伤寒

体温正常后15天或症状消失后5天、10天便培养2次阴性

细菌性痢疾

至症状消失后7天或症状消失后隔日一次便培养,连续2次阴性

甲肝和戊肝

自发病日起隔离3周后

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峡炎)

症状消失后7天,一般需要2周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含诺如病毒感染)

症状消失后3天

其他传染病

登革热

病程超过5天,热退24小时以上

猴痘

参照特定传染病*

流行性出血热

体温正常后

流行性乙型脑炎

体温正常后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至眼睛无异常分泌物,一般10天,不少于发病后7天

注:*特定传染病,需前往二级及以上医院感染科开具诊断证明书,并由感染科医生根据患儿发病时间及治疗情况做综合性评估,痊愈并隔离期满后才能开具复课证明,包括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白喉、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等。其中肺结核需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开具。


附件9

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一、新生入托、入学时,学校按《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国卫办疾控发〔2021〕4号)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

二、新生入托、入学报名后,托幼机构/小学按照接种单位提供的表格模板,填写《教育机构信息表》、《班级信息表》和《学生信息表》,完成后反馈给接种单位进行进行线上集中查验(每年9月底前完成),查验完成后接种单位将查验信息以班级为单位,反馈给学校,学校根据反馈情况督促家长带孩子进行补种。实现批量查验后,学校不再收取新生纸质查验报告、查验登记表和汇总表。

三、如有转学或插班生,托幼机构/小学需通知家长或其监护人到接种单位完成线下查验,查验完成后须向托幼机构/小学出示接种单位出具电子或纸质“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查验报告”。

四、每年12月底前需完成疫苗补种和各类资料归档。


附件10

学校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置要求

一、室外排水沟安装防蚊闸或其它防蚊设施。

二、食堂、餐厅入口安装防蝇帘或风幕机,门(窗)缝隙小于6mm,用于通风的窗和通风口设置网眼小于6mm×6mm的金属筛网,室内安装粘捕式灭蝇灯,排水沟对外的出口安装缝隙小于10mm的金属篦子,食品库房进出口设置600mm高的防鼠挡板。

三、活动室、教室、卧室等安装纱窗;室外放置的陶罐和轮胎作打孔处理或用防雨布遮盖。


附件11

学校饮水卫生要求

  

一、通过饮水设施供应的饮水水质符合GB 5749要求,桶装水水质符合GB 19298要求。

二、储水、盛水、输水设施符合GB 17051和GB/T 17219要求。

三、各类涉水设备设施每学期使用前应当进行排污、清洗和消毒,水质经检验达到GB 5749-2022要求后方可使用。

四、开水盛水容器(如保温桶)宜每周清洗2-3次,消毒1次。保温桶内的饮水需每日清空。托幼机构的开水盛水容器(如保温桶)表面和壶嘴宜每日清洗擦拭1次,保温桶内胆每周清洗消毒。

五、桶装水使用的饮水机宜每周至少清洗消毒1次。开封后的桶装水饮用时间不宜超过1周。


附件12

学校通风消毒制度及记录表

一、日常预防性消毒。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做好学校日常性隔离消毒工作等。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加强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礼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校园公共设施及公用器具的保洁和消毒工作。

二、出现传染病病例时的消毒。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后,在落实预防性消毒的基础上,应依据传染病特点采取针对性消毒措施,进行重点消毒。发生传染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属地疾控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及时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三、加强日常通风,教室、宿舍等人群聚集场所每日至少自然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采用机械通风;定期维护通风系统,运行期间每周清洁过滤网;可使用空气消毒设备,如紫外线灯、空气消毒机等,注意安全使用。

四、环境物体表面保持清洁卫生,高频接触部位每日至少消毒1次,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250-500mg/L,诺如病毒污染环境使用有效氯1000mg/L)擦拭/拖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洗净。

五、餐具、餐巾一人一餐一用一清洗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制度,优先选择物理消毒方法。

六、卫生间便器每次使用后及时冲洗,每日至少消毒1-2次,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500mg/L)喷洒/擦拭消毒;卫生间的抹布、拖把专用。

七、老师、学生和工作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在清洁操作前(如饮食前、加工制作食品饮料前、触摸眼睛和口鼻前等)和污染操作后(如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鼻后、接触)均应洗手。洗手时应当使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按照“六步/七步洗手法”彻底清洁双手。

八、遇污染时及时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流行季节适当增加消毒频次;出现传染病病例后,依据传染病特点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九、消毒操作时人员佩戴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消毒后及时洗手,并参照《学校和托幼机构消毒记录表》做好消毒记录。

十、使用合法合规的消毒产品(如消毒剂、紫外线灯、空气消毒机、餐具消毒柜等),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使用,禁用过期产品;含氯消毒剂不与洁厕灵混用,酒精消毒远离火源。


预防性消毒记录表

日期

地点

消毒情况

责任人

检查人

备注

消毒对象

消毒方式

作用浓度(mg/L)

作用时间(分钟)









































































注:1.消毒对象包括空气、环境物体表面(如地面、桌面、教具、玩具等)、便器、餐饮具;

2.消毒方式包括通风、紫外线灯、空气消毒机、餐具消毒柜、擦拭/拖拭、浸泡、喷洒等。


传染病消毒记录表

传染病名称:

确诊日期:    年    月    日

消毒地点

消毒环境温度:

消毒工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消毒工作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时

使用的消毒剂/器械

名称:

主要有效成分/杀菌因子及含量(强度):

有效日期:

配制方法:

消毒剂是否现用现配:

消毒程序简单描述:

消毒人员所用手消毒剂(开瓶日期):

消毒人员所用防护装备:

消毒对象

作用浓度mg/L

或强度

作用时间

分钟)

消毒

方式

使用

总量

消毒面积(m2/     

空间(m3/数量

























执行消毒单位:

执行消毒人员: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时

注:1.消毒对象包括空气、环境物体表面、呕吐物/排泄物、餐饮具等;

2.消毒方式包括擦拭/拖拭、浸泡、喷洒、紫外线灯照射、空气消毒机、餐具

消毒柜等。


附件13

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制度

一、学校每学期安排日常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校医(保健老师)负责制定年度健康教育计划,班主任负责班级组织实施。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将艾滋病预防教育融入生命安全教育课程体系,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包括艾滋病防治知识在内的青春期保健和生殖健康教育相关课程,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每年在入校时开展至少1次包括艾滋病防治知识在内的性健康教育课程。

二、学校根据季节及传染病疫情形势,利用课堂、讲座、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教育,内容包括常见传染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七步洗手法、咳嗽礼仪、不共用物品等),提高学生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学校应当分级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教育。小学低年级重点为卫生习惯养成、小学高年级重点为传染病基础认知、初高中重点为防控技能与社会责任教育。

四、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对教职员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内容包括传染病早期症状识别、疫情报告流程、应急处置措施等,提高其对传染病的应对能力。

五、学校可根据传染病预防的需要对学生家长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告知其配合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附件14

学校健康管理制度

一、学校应当落实校园健康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生体检和健康筛查的组织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跟踪异常情况。

二、新生入园/入学体检报告(含结核病筛查)、疫苗接种记录(含补种证明)、过敏史、慢性病史及传染病患病记录等应当纳入学生健康档案。

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日常健康监测,落实晨、午检和全日健康巡查制度,发现学生异常症状(如发热、腹泻)时立即送卫生室(保健室)排查。

四、学校应当做好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复课证明查验等工作。劝告患病学生及时治疗,并在家休息,禁止患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传染病学生带病到校学习。

五、学校应当加强学生食品卫生的管理,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学校应当做好教职员工健康管理,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食堂、保育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增加乙肝、痢疾等重点传染病专项检查。

七、学校教职员工中的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内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八、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持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专(兼)职供(管)水人员应当有健康合格证明;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附件15

学校传染病防控物资建议储备清单

类别

名称

备注

一、消毒用品

含氯消毒剂

如“84”、含氯消毒剂泡腾片、漂白粉(精)等

75%酒精


季铵盐类消毒剂

如复合季铵盐等

含碘消毒剂

如碘伏、碘酒等

速干手消毒剂


吸附式消毒干巾

含过氧乙酸等高效消毒剂

消毒湿巾

含过氧化氢等高效消毒剂

紫外线消毒灯

吊装或移动式

空气消毒机


量筒或量杯


常量喷雾器


含氯消毒剂浓度测试纸


一次性呕吐包

有条件的按需储备

二、防护用户

一次性手套

如一次性乳胶外科手套

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一次性帽子


一次性隔离衣


一次性鞋套

防水

长筒橡胶手套


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

酌情储备

防护面屏

酌情储备

长筒胶靴

酌情储备

三、其他

体温枪或通过式测温门


洗手液